上海市高尔夫球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协会章程

2025-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高尔夫球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Golf Association,缩写是SG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高尔夫球运动相关工作者及热心支持高尔夫事业发展的个人、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理事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体育法》,团结广大高尔夫球运动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和热心于高尔夫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改革创新和开拓发展的精神与时俱进,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和发展本市高尔夫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加强领域内管理和建设;增进国内外体育交流;为上海建设成为国际体育强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宏伟目标发挥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体育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促进高尔夫球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宣传、贯彻国家和市有关本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探讨本项目发展规律,开展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发挥作用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繁荣高尔夫球体育事业献计献策。

(三)履行本会作为高尔夫领域管理的职能,承接政府部门转移、委托的监管、服务职能,从依法登记、接受监管、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五个方面加强本会自律和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诚信自律体系,承担政府同有关部门委托或转移的社会性、公益性、专业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事项和工作任务,协同政府开展体育公共服务。

(四)主办、承办、协办本项目的市级、全国和国际比赛,协调管理在本市举行本项目的各项竞赛活动,打造有利于推动本项目创新和发展的建设项目和品牌项目。指导本市高尔夫运动的发展,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高尔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本项运动技术水平。

(五)开展各项交流活动,增进本项目的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开展国内外高尔夫组织和工作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组织运动员参加国内和国际间的有关比赛和交流、友谊活动,提升本会对外合作交流的水平和能力。

(六)组织本项目各专业人员的学习,举办各种训练班、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以提高专业水平;向有关部门提出培养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考核各级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推荐本项目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参加全国和国际的竞赛、训练和科研交流等活动。

(七)畅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沟通的工作机制和渠道,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高尔夫领域从业者及爱好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做好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提升本会服务效能,构建培养聚集、展示交流、创新研发、连锁服务、宣传推介、资源对接的服务平台,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为高尔夫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九)承担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业务范围:上海市高尔夫项目的推广普及、水平提高、赛事活动组织、人才培养、科研交流、业务咨询、规范管理。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高尔夫球运动工作者、爱好者,或对本市高尔夫运动作出贡献的个人、在国际和全国高尔夫组织担任重要职务者、热心支持高尔夫事业发展的相关人士、威望较高的有关专家学者等;

(四)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必须是高尔夫运动俱乐部、球会以及与本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对本市高尔夫运动作出贡献的单位;

(五)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将自动失去代表性,由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换届延期,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届中审议理事变动成员名单,并报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由会长或一位副会长或两位及以上理事推荐,经理事会负责人同意后报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支持高尔夫事业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授权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上权利;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按照本会主要任务开展工作、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需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的权力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资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资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20年7月17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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